○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大政策成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本《通知》,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制发了《公告》。
○政策详解
1.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①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③ 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2.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公告》第五条明确,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4.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
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
② 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5.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形,应分别进行处理:
① 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单位、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② 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如涉及撤销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③ 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6.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理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
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
|